这个案件以法院认定的事实来进行剖析。
本案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2017年9月,男子黄某龙发现其妻张某与任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从网上购买手机监控软件安装于家里。
11月7日8时许,任某某至张某家里,二人欲发生性关系时,被躲藏在家里的黄某龙、黄某喜(黄某龙之父)当场发现,黄某龙殴打任某某。后黄某喜、黄某龙用铁链、电线、铁锁捆绑任某某手脚,需要任某某给其家赔偿。期间,黄某喜、黄某龙以威胁、恐吓的办法,向任某某索要200万元赔偿款。
因任某某无能力出货该款,二人便扣留任某某手机折抵10万元,需要任某某书写借款188万元的借条一张。后二人又与任某某一同外出,欲至银行提取现金2万元,但在取款途中自愿舍弃索要。
经鉴别,被扣留手机价值3953元。
一审法院认定黄某喜、黄某龙构成敲诈勒索罪,是未遂情形。以任某某有过错;二人获得任某某谅解为由对二人减轻处罚。判处黄某喜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黄某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本人感觉量刑有的重了。
从法院认定的事实看:
1、本案因任某某与黄某龙之妻张某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当场被抓而起。可以说是抓奸在床!
2、虽然任某某写下了188万元的借条,但黄某二人也仅仅扣了任某某一个价值3953元的手机。
从这两个条件看,任某某在这个事件中有紧急的过错,如此的过错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挑战,是无人能忍的过错。这个过错不可以被当做一般过错对待;黄某二人的行为没给任某某导致紧急后果,没给其导致身体、或者经济上较大的损失。
这两个客观存在,就是不应该对黄某二人重判的原因。由于这里有一个价值取向或者叫做价值导向的问题。
假如任某某的行为过错不可以在对黄某二人的量刑中发挥重点有哪些用途,被轻描淡写,那是否意味着任某某如此的行为在社会上是被当做视若无睹,或者说是发生了你也没方法呢?
国内《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备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依据案件的特殊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黄某二人涉案数额200万元,其量刑幅度是在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犯罪未遂,应该在十年以下量刑。
在黄某二人推行犯罪的过程中,他们至银行取款2万元,但在取款途中自愿舍弃索要,是犯罪暂停,不知对2万的舍弃,是不是包含了对欠条约项的索取。
但无论怎么样,黄某二人的主观恶性都不大,三年以下量刑或者缓刑可能更为妥当。